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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丽霞诉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02行初36号原告王丽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女,汉族系原告王丽霞女儿。委托代理人杨洪,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贾虎山,职务局长。原告王丽霞不服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霞承担。审判长  路海霞审判员  王正阁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