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554号原告:郭某,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栾某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