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4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刑初3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6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杜秀珍,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杜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北戴河区草厂中路二段5号2单元103室,趁被害人张开颜家无人之际,从北侧窗户跳进室内,将一部黑色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两三天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趁张开颜家中无人又将部分准备出售的床上物品和衣物分三次盗走,后李某甲将部分赃物销赃。经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各类床上用品价值为28932.00元。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开颜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及被盗物品扣押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杜秀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床上物品和衣物是一次盗窃分三次运走,而不是三次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北戴河区草厂中路二段5号2单元103室,趁被害人张开颜家无人之际,从北侧窗户跳进室内,将一部黑色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两三天后的一天上午,李某甲趁张开颜家中无人又将部分准备出售的床上物品和衣物分三次盗走,后李某甲将部分赃物销赃。经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各类床上用品价值为28932.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9月初的时候,被告人李某甲两次盗窃被害人张开颜家里的物品。第一次是九月初的一天下午六点多钟,被告人李某甲见被害人张开颜家没有人,发现被害人张开颜家北侧窗户没有插锁,就从窗户进去,将床上放着一部黑色的笔记本电脑及电源线盗窃出来放在被告人家下房了。第二次是过了两三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发现被害人张开颜开始搬家,被害人张开颜跟搬家公司的人一起走了,就想偷被害人家某,被告人李某甲先回到家找来个大的塑料袋,然后从被害人家窗户跳进去,看见东西就往塑料袋里装,被告人李某甲一共去被害人家装了三趟东西,之后把偷来的东西都放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下房了。2、被害人张开颜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9号上午九点钟左右发现其存放在北戴河区草厂中路2段5号楼2单元103室的大量床上用品及笔记本电脑被盗了。3、证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之妻)证言。证明2015年11月30号左右,发现家中北卧室多了很多床上物品、打底裤之类的东西。4、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所盗窃的物品。5、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各类床上用品总计价值为28932.00元。6、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杜秀珍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入户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志军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宏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