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乡市不简单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市不简单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牛家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安军、周国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乡市不简单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瑞波关于新乡市凤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新乡市不简单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凤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新凤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准予执行。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牛传华审判员 :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祯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