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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忠与被告杨恒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忠,杨恒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2954号原告林国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恒灼,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忠与被告杨恒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勤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