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忠与被告杨恒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忠,杨恒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2954号原告林国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恒灼,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忠与被告杨恒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勤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