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法定代理人黄静,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涛,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3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涛与案外人王帅君名下位于高新区芳草街53号1栋8单元2层201号(面积111.26m²)的房屋共二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