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977号原告:张某甲,女,199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沈静波,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