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267号原告潘某,女,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委托代理人潘某甲,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潘某之母。被告侯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