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翠芹诉被告孙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芹,孙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160号原告杨翠芹,女,58周岁。被告孙斌,男,26周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芹诉被告孙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