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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春友与随红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友,随红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刘春友,农民。被告随红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友与被告随红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找到被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刘春友负担。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