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春友与随红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友,随红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刘春友,农民。被告随红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友与被告随红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找到被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刘春友负担。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