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605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廖某甲,农民。原告肖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乾坤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廖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并致使两人于2015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廖韬文由原告抚养,小孩廖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10万元的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肖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原、被告及小孩廖某乙、廖韬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和廖某乙、廖韬文的基本身份信息;4、中国联通号码185××××5632的通话详单,拟证明被告有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被告廖某甲对原告肖某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电话联系较多的是我的一个同学,清晨通话是因为我同学的父亲过世等情况,不能达到原告的拟证明目的。被告廖某甲辩称,原告起诉状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后,虽常为琐事争吵但很快就和好,但是被告的忍让让原告变本加厉,常对被告无故谩骂,不尊重被告。2015年下半年,原告不准被告回家,被告为照顾两个小孩无奈在同一小区另外租房生活。被告认为原告是一时糊涂,希望两人以家庭和小孩为重,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廖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肖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四需结合本案其他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综合认定。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两人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室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廖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廖韬文。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5年8月10日,两人又为修车的事产生吵架,之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婚生小孩廖某乙、廖韬文现由被告带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合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均应当珍惜。但由于两人因琐事产生了矛盾后,缺乏思想沟通,又未能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化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的融洽,但只要原、被告仍均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齐心协力,其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搞好的,故对原告肖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确保婚姻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以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