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万烈与李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万烈,李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1260号原告:魏万烈,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炳华,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魏万烈与被告李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万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万烈诉称:2013年12月28日被告李炳华因造船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000余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魏万烈称诉请“利息20000余元”的意思是20000余元只是大概算到诉讼时的约数,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到借款履行完毕时止。李炳华辩称:借条是我打的,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我现在没有钱还。魏万烈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12月28日李炳华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分。李炳华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魏万烈与被告李炳华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8日李炳华因买船向魏万烈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万烈人民币肆万元正,月息2分正,时间一年。借款人:李炳华2013年12月28日担保人陈贤栋”。“担保人陈贤栋”是魏万烈代写。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炳华借原告魏万烈40000元,有被告李炳华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且李炳华也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过还款期限,被告李炳华依法应当偿还本金4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没有超过法定标准,由于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要后仍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到借款履行完毕时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炳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万烈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履行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李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乐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