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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贾爱彬与朱勤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彬,朱勤忠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904号原告贾爱彬,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桂英,鹏鑫化工有限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勤忠,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高宝亮,濮阳市建设路西凤酒门市部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彬与被告朱勤忠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爱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爱彬负担。审 判 长 林 春 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