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成信与高让平、姬世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信,姬世高,高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15号原告高成信,男。被告姬世高,男。被告高让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信与被告姬世高、高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信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成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免于缴纳。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