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41孙秀峰与邵桂莲、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峰,邵桂莲,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41号申请人孙秀峰,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邵桂莲,女,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高志刚,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孙秀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桂莲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邵桂莲、高志刚的财产登记在邵桂莲亡夫高某某名下的号房屋一处。二、查封申请人孙秀峰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孙某某名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