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41孙秀峰与邵桂莲、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峰,邵桂莲,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41号申请人孙秀峰,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邵桂莲,女,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高志刚,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孙秀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桂莲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邵桂莲、高志刚的财产登记在邵桂莲亡夫高某某名下的号房屋一处。二、查封申请人孙秀峰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孙某某名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