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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玄某,××,莱芜市××保健院医师。被执行人:陈某,××,吉安汽车服务中心业主。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6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树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