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513号原告:穆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