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秋季与敖传华、许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季,敖传华,许凤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736号原告张秋季。被告敖传华。被告许凤芝。原告张秋季诉被告敖传华、许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秋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敖传华、许凤芝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敖传华、许凤芝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