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廖文中与周正坤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9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正坤,廖文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文中,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周正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周正坤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借据是在番禺区所写,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8号2栋403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