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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字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利川市骄阳酒店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川市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骄阳酒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川市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字572号之一原告利川市骄阳酒店,经营场所:利川市清江大道251号。经营者彭玉凤,居民。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川市支行。经营场所:利川市清江大道84号。负责人孙必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骄阳酒店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川市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骄阳酒店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骄阳酒店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骄阳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利川市骄阳酒店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