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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杰蓉钢材经销部与王安全、王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杰蓉钢材经销部,王安全,王保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575号原告杰蓉钢材经销部,住址西藏拉萨市。经营者陈开洪,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北京西路。委托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立霖,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全,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四川人。被告王保全,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四川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杰蓉钢材经销部与被告王安全、王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杰蓉钢材经销部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安全、王保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杰蓉钢材经销部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杰蓉钢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王安全、王保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6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21.3元,由原告杰蓉钢材经销部自行承担。审判员 廖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普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