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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安徽高德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锦瀚粤海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高德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锦瀚粤海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176号原告:安徽高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黄祖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捷,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锦瀚粤海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关灿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德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锦瀚粤海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高德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月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佛山市锦瀚粤海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高德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山市锦瀚粤海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承丽人民陪审员  段群锋人民陪审员  秦首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