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俞天平与会宁县八里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天平,会宁县八里湾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79号原告:俞天平,男,汉族。被告:会宁县八里湾乡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天平与被告会宁县八里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与被告产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中国四冶西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俞天平以原告名义参加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退回原告俞天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