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孔贤卫与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客运分公司、烟台市新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贤卫,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客运分公司,烟台市新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188号原告:孔贤卫。委托代理人:王全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客运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风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市新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四街付3号。法定代表人荣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贤卫诉被告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客运分公司、烟台市新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贤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孔贤卫负担。审判员 孔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迎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