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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国飞与聂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飞,聂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622号原告张国飞,男,34岁,满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聂磊,男,2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飞与被告聂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张国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