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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项东兰与项晓东、姜玉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东兰,项晓东,姜玉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1458号原告:项东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婵娟,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晓东。被告:姜玉钗。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东兰诉被告项晓东、姜玉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东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项东兰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