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冯志林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特192号申请人冯志林,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冯卫英,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冯卫秀,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上��市。法定代表人顾勇,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宏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冯志林、冯卫英、冯卫秀与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志林、冯卫英、冯卫秀与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5日经上海市闵行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冯志林、冯卫英、冯卫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47,000元整;二、冯志林、冯卫英、冯卫秀不再向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三、双方就本起纠纷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冯��林、冯卫英、冯卫秀与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16年3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