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殿琴、孙秀丽、宋俊、宋华为与被告来向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琴,孙秀丽,宋俊,宋华,来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1民初978号原告王殿琴,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农民,无文化。原告孙秀丽,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农民,小学文化。原告宋俊,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农民,初中文化。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一鹤,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华,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农民,无文化。被告来向军,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原告王殿琴、孙秀丽、宋俊、宋华为与被告来向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殿琴、孙秀丽、宋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一鹤、原告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殿琴、孙秀丽、宋俊、宋华诉称,原告宋华、王殿琴、孙秀丽、宋俊系宋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2014年10月2日被告来向军雇佣宋某某在被告来向军的工地干活,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来向军给付四原告赔偿款200000元。签订协议书后被告来向军给付四原告100000元,于2014年年前给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四被告多次索要,被告来向军拒绝给付。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来向军给付四原告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来向军承担。被告来向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华、王殿琴、孙秀丽、宋俊系宋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被告来向军雇佣宋某某在被告来向军的工地干活。宋某某于2014年10月2日在被告来向军的工地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四原告与被告来向军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来向军给付四原告赔偿款200000元。签订协议书后被告来向军给付四原告100000元,剩余100000元由被告来向军为四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4年10月12日前给付。被告来向军于2014年年前给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到期后经四被告多次索要,被告来向军未给付。故四原告诉至法院。在举证期限内,四原告共同向法庭举出证据:证据1、欠据一枚,金额为100000元,证明被告来向军尚欠50000元赔偿款未给付的事实;证据2、协议书一份,证明事情经过及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证据3、吉林省扶余市新源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四原告与宋某某的身份关系。被告来向军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本院审查,四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四原告与被告来向军之间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四原告要求被告来向军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被告来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来向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华、王殿琴、孙秀丽、宋俊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来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东审 判 员 赵赫铭人民陪审员 高占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