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阎某甲、杜某与阎某乙、阎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某甲,杜某,阎某乙,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712号申请人阎某甲。申请人杜某。被执行人阎某乙。被执行人阎某丙。阎某甲、杜某申请执行阎某乙、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二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阎某乙、阎某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二申请人生活费1080元、药费1384.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阎某乙、阎某丙分别履行案款2450元,已给付二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