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孔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299号原告孔某,女,汉族。被告庞某,男,壮族,农民。原告孔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雄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黄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