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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27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盛荣相,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何某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