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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潘桂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1民初507号原告:潘桂荣,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徐瑞海,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宾路*号附*号润利大厦。法定代表人: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中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潘桂荣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瑞海被告委托代理人矫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8日,原告骑自行车沿福山区松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顺向行驶的由位东亮驾驶的鲁F8V1**号轿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位东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另经查证,在事发时位东亮驾驶的鲁F8V1**号轿车已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20.3元,住院伙食补助1680元,误工费9847.38元,护理费4483.36元,交通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是醉酒驾驶,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第四条第五项醉酒驾驶,我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13时30分,原告骑自行车沿福山区松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顺向行驶的由位东亮驾驶的鲁F8V1**号轿车撞倒,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位东亮因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受伤后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到烟台市福山天府中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市毓璜顶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020.3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按每天30元计算56天,误工费9847.38元按山东省统计局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123天。护理费4483.36元按山东省统计局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56天。交通费2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均无异议,对误工费有异议,认为误工时间过长最多不应超过80天,原告同意误工时间80天。另查肇事车辆鲁F8V1**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山东省统计局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身份证明、收据,保险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位东亮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事故经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位东亮因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医疗费3020.3元,住院伙食补助1680元,护理费4483.36元,交通费2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均认可误工时间80天误工费6404.8元,本院予以认可。依据法律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时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因位东亮醉酒驾驶拒绝赔偿原告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潘桂荣医疗费3020.3元,住院伙食补助1680元,误工费6404.8元,护理费4483.36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5788.46元。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被告负担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