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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79号反诉原告王涛,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号***楼。反诉被告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1街坊1-1宗。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雅静。委托代理人任伟。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王涛与反诉被告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