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坤,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震,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吕峰,经理。被告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大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 长员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