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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长正与胡海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正,胡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白长正。被执行人胡海英。申请执行人白长正与被执行人胡海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10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海英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长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