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全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魁星酒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全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魁星酒店,住所地西安市大学南路129。法定代表人山佳禾,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全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魁星酒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