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绍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辛镛星。被执行人:陈绍霞,女,藏族,生于1975年3月1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绍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处公证处做出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725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李全安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