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胥正云与刘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正云,刘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胥正云。被告刘宏国,系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正云诉被告刘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正云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宏国在潍坊市寒亭区建设银行的6227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万元,并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渤海路X号内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宏国在潍坊市寒亭区建设银行的6227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若冻结款项不足,则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渤海路X号内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清单或通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高凤英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