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系常州华利达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专职驾驶员。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辆于2010年3月30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驾驶证三个月。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8时5分许,被告人蔡某持有效A2型驾驶证驾驶苏D×××××小型客车从常州市光华路北侧驶入光华路南侧右转弯过程中,恰遇王某驾驶的苏D×××××公交车由西向东沿光华路行驶至此,小客车左前侧与公交车左后侧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蔡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因被告人蔡某涉嫌酒后驾车,交警来到事故现场后将其送至常州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被告人蔡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8mg/100ml,属醉酒驾驶。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事故现场路段视频监控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登记表、赔偿协议、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和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明知道他人报警而停留现场主动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兆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