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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康宝海、正蓝旗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祥生,康宝海,正蓝旗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尹祥生,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康宝海,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正蓝旗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尹祥生申请执行康宝海、正蓝旗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宝海、正蓝旗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宝海、正蓝旗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伍拾柒万元(¥570,000.00元)及执行费8,1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