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中华与孙晓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华,孙晓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1143号原告马中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冯萍。被告孙晓武,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华与被告孙晓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中华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中华负担。审判员 张英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