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桂斌与被告北票市台吉营乡北梁村民委员会、任桂明、张桂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北票市某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33号原告胡某某,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组。被告北票市某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某某某乡某某村。被告任某某,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组。被告张某某,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北票市某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任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