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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先玲与高祥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玲,高祥兵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312-1号原告黄先玲。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一般代理),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祥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玲诉被告高祥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祥兵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5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62×××72、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88、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施州支行4340612750041629的银行存款余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祥兵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5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62×××72、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88、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施州支行4340612750041629的银行存款余额。(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