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马正骅与张凤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骅,张凤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402号原告马正骅,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梁立新,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金,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骅诉被告张凤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正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马正骅负担。审 判 长  孙玉平审 判 员  高志诚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桂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