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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凯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市凯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531号原告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209997A。法定代理人江远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凯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民园路8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8370982Q。法定代表人许万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凯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