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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晶彩玻璃有限公司、新乡市江源铜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市晶彩玻璃有限公司,新乡市江源铜业有限公司,徐进增,徐向伟,王艳宁,王雪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440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伟宾,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巍,公司员工。被告新乡市晶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徐进增。被告新乡市江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旗区(道清路以南丹阳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徐进增。被告徐进增。被告徐向伟。被告王艳宁。被告王雪莹。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晶彩玻璃有限公司、新乡市江源铜业有限公司、徐进增、徐向伟、王艳宁、王雪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徐进增、徐向伟、王艳宁、王雪莹明确的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刘 嫣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