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凌源市国丰汽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源市国丰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934号原告凌源市国丰汽车队,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三家子乡毛头坝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211295537。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公司,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凌河大街25-1号。负责人刘艳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廷才,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0320755888。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源市国丰汽车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凌源市国丰汽车队撤回起诉。二、诉讼费305元由原告凌源市国丰汽车队负担。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