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中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乌拉特中旗华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永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中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乌拉特中旗华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29号申请人乌中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华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中旗。法定代表人范文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海,内蒙古塞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德勇,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委托代理人李美荣,系执行人李永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中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乌拉特中旗华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另案结果与本案的执行有直接关系,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