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志伟,主任。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擅自占用临朐县本村建设用地15334平方米建设卧龙小学操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15334平方米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6002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复议、不起诉。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送达催告通知书后,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申请执行:罚款460020元,加处罚款46002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不起诉,经催告后,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60020元,加处罚款460020元,共计920040元,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秦宝峰审判员 常方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清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