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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志敏与臧松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敏,臧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财保4号申请人李志敏,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臧松华,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人李志敏因与被申请人臧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臧松华所有的价值302316.6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臧松华所有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三十万二千三百一十六元六角。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春 百度搜索“”